马来西亚修订原子能法案 为核能发电做准备
摘要
马来西亚国会通过1984年《原子能许可法案》修订,旨在加强法律框架以应对核能技术发展,并准备可能的核能发电计划。法案引入新条款规定核材料犯罪处罚,并为签署国际文书提供法律基础。

马来西亚国会(Dewan Rakyat)已批准对1984年《原子能许可法案》(第304号法案)的修订,这是该法案41年来首次修改。科学、技术与创新部长张立康表示,此次修订旨在加强和现代化立法,确保在原子能技术发展的背景下,更全面地执行安全、安保和使用控制。
张立康在法案辩论总结时指出:“尽管马来西亚将在2030年后才会确定是否将核能用于发电,但此次修订是为这种可能性做准备的一步。我们只有在做出决定后才能开始准备工作。”他强调,修订的主要焦点并非确定马来西亚的核能使用政策,而是根据国际标准加强第304号法案的法律框架。
法案还规定了成立原子能咨询委员会。此外,新增的第41D条明确了对以放射性或核材料从事导致死亡、严重伤害或对财产与环境造成重大损害行为者的刑事处罚。
张立康表示,法案的颁布将为马来西亚提供必要的国内法律依据,以签署国际文书,表明其履行国际义务、加入全球原子能相关框架的承诺。
他补充道:“在这方面,有五项与原子能相关的国际文书尚未签署,另有两项需要批准。作为未来可能利用核能发电的准备工作的一部分。”
